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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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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

热烈庆祝2020年国家黄淮海区玉米新品种展示示范观摩暨品种试验培训班举行!

       2020年9月9-10日,由全国农技中心主办,国家生物育种产业创新中心、河南省种子站承办,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2020年国家黄淮海区玉米新品种展示示范观摩暨品种试验培训班”在河南郑州成功举办,观摩种业创新成果,促进育种技术交流,强化国家区试队伍建设。       全国农技中心主任书记魏启文,中国工程院院士、河南省农科院院长张新友,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戴景瑞,全国农技中心副主任刘信,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王俊忠,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邓光联,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王朝杰,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品种创新处处长储玉军,河南农业大学教授陈伟程,鹤壁市农科院研究员程相文,河南省农科院研究员堵纯信,农业农村部玉米专家指导组组长、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中心主任赵久然,全国农技中心品种区试处处长邱军,河南丰德康种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天存,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王相民以及有关省区种子站代表、国家玉米品审委员、玉米区试主持人、种子企业、科研机构代表、种业经销商代表参加了展示观摩和培训活动。       据了解,2016年以来,全国农技中心已连续5年在河南郑州举办玉米新品种展示观摩培训活动,本活动已成为玉米种业界一个品牌观摩培训活动。五年来,累计展示玉米新品种1200多个次,培训科技人员5000多人次,有力促进了黄淮海地区玉米育种及玉米种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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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

农业农村部:毫不放松抓好“三夏”生产 努力夺取全年粮食丰收

“芒种”将至,春播进入扫尾阶段,夏收、夏种、夏管即将全面展开,全国进入“三夏”大忙时节。按照一个品种一个品种、一个区域一个区域、一个季节一个季节、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抓紧抓实的要求,农业农村部下发《毫不放松抓好“三夏”生产努力夺取全年粮食丰收的通知》,要求各地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夺取今年粮食丰收的特殊重要性,坚定确保全年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目标不动摇,环环紧扣、一着不让,毫不放松抓好“三夏”生产各项工作落实,赢得全年粮食丰收主动权。确保夏粮颗粒归仓。当前黄淮海主产区夏粮开始大面积收获。气象部门预计,6月上旬黄淮海地区气温偏高、降水偏少,小麦成熟收获期集中。各地要精心组织好跨区机收作业,特别是及时做好倒伏麦田收获,防止发芽霉变。统筹利用好粮食烘干、仓储等设施,搞好小麦晾晒、烘干、储存,最大限度减少产后损失。组织好夏粮收购,做到应收尽收。抢抓农时搞好夏种。气象部门预测,6月黄淮江淮、江汉气温偏高、降水偏少,局部可能发生旱情,不利于夏种。要压茬推进夏收夏种,加强机具调度,收一块、种一块,加快播种进度,扩大适播面积,提高播种质量,确保不误农时、种足种满。黄淮海夏玉米产区要抢时抢墒播种,墒情不足的地方要推广抗旱播种技术,播后及时补浇“蒙头水”,确保能播尽播。南方双季稻产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农民扩大双季晚稻种植,发挥规模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作用,搞好代育代插、代耕代种等服务,力争所有种了早稻的地块都插上晚稻。环环紧扣抓好夏管。组织专家制定分区域、分作物技术指导意见,组派农技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分类指导、分区落实关键技术措施。东北地区要以“抢积温、促早熟”为重点加强作物田间管理,特别是北部地区6月份降水偏多、气温偏低,要落实铲趟深松、中耕除草等措施,加快作物生育进程,确保安全成熟;西部传统旱区局地旱象露头,要及早做好抗旱准备,提前检修灌溉设施,集中有限水源抗旱保苗,推广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措施,适时追肥,减轻干旱影响。南方早稻已进入孕穗期、正是产量形成的关键期,要加强肥水调控,施好穗粒肥,促进成大穗;中稻陆续返青拔节,要施好送嫁肥,促进分蘖成穗,搭好丰收架子。全力以赴防灾减损。主汛期将至,必须始终绷紧防灾减灾这根弦,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监测预警,重点防范夏伏旱、洪涝、高温热害和台风等灾害。制定完善分区域、分灾种的防灾减灾预案,加强应急值守,加密灾情调度,搞好救灾物资调剂调运,促进灾后恢复生产,努力减轻灾害损失。切实抓好病虫防控,重点防范水稻“两迁”害虫、草地贪夜蛾、稻瘟病等重大病虫害,搞好监测预警,适时开展应急防治,大力推进统防统治、联防联控,特别是落实好草地贪夜蛾“三区四带”布防措施,遏制病虫暴发危害。(原标题:农业农村部下发通知要求 毫不放松抓好“三夏”生产 努力夺取全年粮食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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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

优质新品种郑单6122隆重招商!

产品展示品种介绍审定编号:豫审玉20200021 育种单位:河南省农科院粮食作物研究所独家运营单位:河南金娃娃种业有限公司品种特点雄穗分枝中,雄穗颖片绿色,花药黄色,花丝青色;果穗筒型,穗行数16-18行,穗轴红色,籽粒黄色、半马齿型;千粒重289.0-328.0g,出籽率高。招商电话:400-872-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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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

河南省种子协会“光盘行动”倡议书

各会员单位、种业界同仁: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做了重要指示,“餐饮浪费现象,触目惊心、令人痛心!‘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尽管我国粮食生产连年丰收,对粮食安全还是始终要有危机意识,今年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所带来的影响更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当前,餐桌上浪费的粮食数量巨大,“舌尖上的浪费”触目惊心,在我们的身边,对粮食的浪费比比皆是。我国每年浪费食物总量折合粮食约500亿公斤,接近全国粮食总产量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我们每年倒掉了约2亿人一年的口粮。作为种业从业者,农业的参与者,相信大家对“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有着更加深刻的体会,为了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美德,希望广大会员单位、种业界同仁不管是商务接待、还是公司宴请、工作餐等一起向舌尖上的浪费说“不”,河南省种子协会发出如下倡议:1、努力厉行节俭,坚决杜绝浪费。杜绝攀比浪费,树立“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理念,做“光盘一族”,珍惜粮食,拒绝浪费。2、积极参加文明餐桌行动,营造节俭用餐的良好风气。餐餐光盘,是对食物的尊重;按需点餐,才是最大的口福;拒绝排场,铺张不等于情谊;剩菜打包,力求人走桌清;公筷分餐,践行健康餐饮新风尚。3、坚持身先示范,积极倡导新风。在自身厉行节约的同时,也倡导大家做勤俭节约的实践者、宣传者、监督者,提醒周边的同事和朋友,积极制止浪费粮食的现象,向家人、朋友宣传节约粮食。一粥一饭,来之不易!“光盘”不仅仅是一句口号,也是一种厉行节约、倡导绿色生活的态度。希望全体会员单位、种业界同仁,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争做“光盘侠”, 为建设文明、和谐、环保的社会环境作出自己的贡献,共同守护祖国的绿水青山!                          河南省种子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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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

全国农技中心关于暂停举办2020年全国 种子信息交流与产品交易会的通知

8月3日,全国农技中心印发通知:暂停举办2020年全国种子信息交流与产品交易会。以下为通知全文:全国农技中心关于暂停举办2020年全国种子信息交流与产品交易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种子(种业、农技)站(局、中心),天津市、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种子管理总站,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种子管理局,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今年以来,受突发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我国种业特别是种子企业受到严重冲击。当前,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未来走势具有不确定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种子企业迫切需要集中精力复工复产、保种保供。为积极响应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回应种子企业诉求,经研究决定,我中心暂停举办2020年全国种子信息交流与产品交易会。       停办2020年全国种子信息交流与产品交易会后,我中心将积极推进品种展示评价工作,强化展示品种现场观摩活动,加大种业信息监测调度力度,及时发布品种审定登记、种子质量认证、品种评价结果、种子供需分析等种业市场信息,以弥补因展会停办而造成的影响。       请各地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种子企业和有关单位,认真落实落实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同时,要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有效办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品种展示评价平台,创新良种推广方式方法,助力种子企业恢复产能,推动现代种业提档升级。全国农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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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秋粮中后期管理及防灾减灾的技术意见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  当前,我省夏玉米大部分处于喇叭口期,豫南水稻处于抽穗扬花期、沿黄水稻处于拔节期,大豆进入开花期,正是生产管理的关键时期。从总体看,大部分地区墒情适宜,秋粮长势良好。但秋粮生产季节天气复杂多变,自然灾害多、发生频繁,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立足抗灾夺丰收,狠抓田间管理措施落实,全力以赴夺取秋粮丰收。  一、抓好田间管理措施落实  当前,正是秋粮作物生长旺盛期,也是需水需肥的高峰期,各地要分类开展管理,抓好关键管理措施落实。  (一)追施化肥  要实施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实现化肥减量增效。玉米重点做好穗期追肥,高产田块和使用缓控释肥的地块还要追施花粒肥,防止后期早衰;水稻巧施穗肥;大豆重点做好花期追肥和后期叶面喷肥。积极推广化肥深施,禁止撒施,提高肥料利用率。  (二)科学管水。当前是秋粮作物需水高峰期和敏感期,特别是玉米大喇叭口期到抽雄期遇旱减产严重,各地要密切关注土壤墒情,遇旱及时浇水;同时要密切关注天气预报,防范夏季暴雨,对雨后积水地块要及时排水,同时加强管理,落实中耕松土、追肥或喷施叶面肥等技术措施,促进恢复生长。  (三)做好重大病虫害防控。玉米重点抓好叶斑病、锈病、三代粘虫、三、四代棉铃虫、玉米蚜等病虫防治,突出抓好草地贪夜蛾监测预警和防治;水稻应以稻瘟病、纹枯病、稻纵卷叶螟、二、三化螟等为防治重点;大豆重点以灰飞虱、蚜虫、点蜂缘蝽等刺吸式昆虫为防治重点,降低症青发生几率。各地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应急防治、统防统治和群防群治相结合,全力遏制草地贪夜蛾等重大病虫暴发成灾,确保秋粮生产安全。  二、做好防灾减灾  当前我省正处于“七下八上”的关键时期,旱、涝、风、雹等灾害易发,各地要密切关注重大天气变化,完善防灾减灾预案,加强灾情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全力抓好各项防灾措施落实,最大限度减轻灾害影响。  (一)涝渍。近期我省降雨频繁,豫南、豫东和豫中地区部分地块出现积水,对此要及时清沟理墒,抢排明水,降低土壤湿度,增加通透性,防止渍害发生。  (二)高温热害。各地要加强秋粮作物高温热害的监测预警,指导农民及时灌溉,以水调温,适时喷施磷钾肥等叶面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增强植株抗逆性,减轻高温影响。  (三)倒伏。玉米小喇叭口期前倒伏可恢复正常生长;小喇叭口期至抽雄前根倒(部分根从土里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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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 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五条 《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六条 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  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完成新品种育种的人是指完成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  第九条 完成新品种培育的人员(以下简称培育人)是指对新品种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仅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被视为培育人。  第十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被授予一项品种权。  一个植物新品种由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于同一日内提出品种权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最先完成该新品种育种的人。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撤回申请;所提供证据不足以作为判定依据的,品种保护办公室驳回申请。  第十一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审批。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农业部登记,由农业部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可以作出实施品种权的强制许可决定:  (一)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  (三)对重要农作物品种,品种权人虽已实施,但明显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  申请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农业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农业部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要组织专家调查论证的,调查论证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同意强制许可请求的,由农业部通知品种权人和强制许可请求人,并予以公告;不同意强制许可请求的,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农业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并附具未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四条 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1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凡经过育种者许可,申请日前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符合《条例》规定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及命名要求的,农业部可以授予品种权。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销售:  (一)以买卖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二)以易货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三)以入股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四)以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签订生产协议;  (五)以其他方式销售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育种者许可销售:  (一)育种者自己销售;  (二)育种者内部机构销售;  (三)育种者的全资或者参股企业销售;  (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已知的植物品种”,包括品种权申请初审合格公告、通过品种审定或者已推广应用的品种。  第十七条 《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称“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是指至少包括用于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的性状或者授权时进行品种描述的性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新品种命名:  (一)仅以数字组成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三)以国家名称命名的;  (四)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  (五)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七)属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  (八)夸大宣传的。  已通过品种审定的品种,或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的转基因植物品种,如品种名称符合植物新品种命名规定,申请品种权的品种名称应当与品种审定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的品种名称一致。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九条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品种权申请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品种权申请等相关事务时,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办理事项与权责。代理机构在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委托书。品种保护办公室在上述申请的受理与审查程序中,直接与代理机构联系。  第二十条 申请品种权的,申请人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和品种照片各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相应的请求书和说明书的电子文档。  请求书、说明书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一致;  (二)申请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  (三)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用的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来源与名称的详细说明;  (四)有关销售情况的说明;  (五)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  (六)申请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  (七)适于生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  (八)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比表。  前款第(五)、(八)项所称近似品种是指在所有已知植物品种中,相关特征或者特性与申请品种最为相似的品种。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照片有利于说明申请品种的特异性;  (二)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同一种性状对比应在同一张照片上;  (三)照片应为彩色,必要时,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黑白照片;  (四)照片规格为8.5厘米×12.5厘米或者10厘米×15厘米;  (五)关于照片的简要文字说明。  第二十三条 品种权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保护办公室不予受理:  (一)未使用中文的;  (二)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照片之一的;  (三)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格式的;  (四)文件未打印的;  (五)字迹不清或者有涂改的;  (六)缺少申请人和联系人姓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的或者不详的;  (七)委托代理但缺少代理委托书的。  第二十四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中写明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或组织;未写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品种权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确认。  第二十六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申请品种权或者要求优先权的,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是个人的,其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  (三)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品种申请权、优先权和其他与品种权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在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品种权申请12个月内,又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依照该国或组织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请求品种保护办公室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文件中说明,品种保护办公室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按保密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需要保密而申请人未注明的,仍按保密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送交的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应当与品种权申请文件中所描述的繁殖材料相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未遭受意外损害;  (二)未经过药物处理;  (三)无检疫性的有害生物;  (四)送交的繁殖材料为籽粒或果实的,籽粒或果实应当是最近收获的。  第三十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必要的,申请人应当送交申请品种和近似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申请品种的审查和检测。申请品种属于转基因品种的,应当附具生产性试验阶段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送交繁殖材料。送交繁殖材料为籽粒或果实的,应当送至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送交种苗、种球、块茎、块根等无性繁殖材料的,应当送至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测试机构。  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数量少于品种保护办公室规定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补足。特殊情况下,申请人送交了规定数量的繁殖材料后仍不能满足测试或者检测需要时,品种保护办公室有权要求申请人补交。  第三十一条 繁殖材料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植物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者未经检疫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不予接收。  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收到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后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并在收到繁殖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休眠期的植物除外)完成生活力等内容的检测。检测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检测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重新送交繁殖材料并取回检测不合格的繁殖材料,申请人到期不取回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应当销毁。  申请人未按规定送交繁殖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三十二条 保藏中心和测试机构对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应当防止繁殖材料丢失、被盗等事故的发生,任何人不得更换检验合格的繁殖材料。发生繁殖材料丢失、被盗、更换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审查和复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品种权申请或者品种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审查人员的回避由品种保护办公室决定,复审人员的回避由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一件植物品种权申请包括两个以上新品种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要求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未进行分案修正或者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人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要求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保留优先权日。但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已有内容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第三十五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选择的近似品种是否适当;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来源是否公开。  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有疑问的,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驳回其申请。  第三十六条 除品种权申请文件外,任何人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的与品种权申请有关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出: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  当事人当面提交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当面说明材料存在的缺陷后直接退回;通过邮局提交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将视为未提出的审查意见和原材料一起退回;邮寄地址不清的,采用公告方式退回。  第三十七条 自品种权申请之日起至授予品种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三至第十八条以及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说明理由。未提供相关证据的,品种保护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未经品种保护办公室批准,申请人在品种权授予前不得修改申请文件的下列内容:  (一)申请品种的名称、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名称、来源以及申请品种的育种方法;  (二)申请品种的最早销售时间;  (三)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内容。  品种权申请文件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第三十九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对品种权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根据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四十条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品种权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  (二)属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  (三)不符合命名规定,申请人又不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要求修改的;  (四)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仍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出办理授予品种权手续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第1年年费。对按期办理的,农业部授予品种权,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公告。品种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期满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品种权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案件、品种权无效宣告案件和授权品种更名案件。具体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 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期限  第四十三条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科学技术术语和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学技术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打印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并整齐清晰。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当横向书写,纸张只限单面使用。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和办理的其他手续,应当由申请人、品种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由代理机构盖章。请求变更培育人姓名、品种权申请人和品种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代理机构的名称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交各种材料时,可以直接提交,也可以邮寄。邮寄时,应当使用挂号信函,不得使用包裹,一件信函中应当只包含同一申请的相关材料。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提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外,以品种保护办公室的收到日期为提交日。  品种保护办公室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代理机构;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收件人地址及收件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件的,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品种保护办公室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文件送达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四十七条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耽误《条例》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条例》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  第四十九条 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条例》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第七章 费用和公报  第五十条 申请品种权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农业部缴纳申请费、审查费、年费。  第五十一条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注明品种名称,同时将汇款凭证的复印件传真或者邮寄至品种保护办公室,并说明该费用的申请号或者品种权号、申请人或者品种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费用名称。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以汇出日为缴费日。  第五十二条 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品种权申请的同时缴纳申请费,但最迟自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申请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五十三条 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的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审查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在领取品种权证书前,应当缴纳授予品种权第1年的年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1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  第五十五条 品种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品种权第1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通知申请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期满未缴纳的,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品种权终止。  第五十六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定期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公告品种权有关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  (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  (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  (四)生产或者销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标记的品种;  (五)生产或销售冒充品种权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的品种;  (六)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申请或者非授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申请或者授权品种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农业行政部门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封存或者扣押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应当在30日内做出处理;情况复杂的,经农业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因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可以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请求中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申请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并附具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请求恢复有关程序。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六十条 已被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案卷,自该品种权申请失效之日起满2年后不予保存。  已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案卷自该品种权无效宣告之日起,终止的品种权案卷自该品种权失效之日起满3年后不予保存。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同时废止。